中间与地方当局的采矿权审批权限划分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紧张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允许证的权限。
(1)开采登记办法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允许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紧张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疆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开采石油、自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赞成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允许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允许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允许证。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允许证。
(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允许证。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也跨行政区域的情况。在吻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地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允许证。即跨县的,由市(地)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市(地)的,由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省级的,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发证。如许将避免发证权限划分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中间与地方当局的探矿权审批权限划分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探矿权审批权限划分为部、省两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的管理机关。这种审批权限的划分,有利于进步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服从,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
(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
(1)勘查作业区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疆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3)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勘查的矿产资源项目。
(4)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在附录中列举的34种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
石油、自然气为特定矿种。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石油、自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允许证。
(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另外,还要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行政法规的授权,负责审批登记行政授权其登记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必要与可能,将原本应当由本身进行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法律文书的情势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审批登记和发证,并由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发证后,应当自觉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