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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公路建设用砂、石、土是否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复函
作者:新疆矿业网    资讯来源:新疆矿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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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公路建设用砂、石、土是否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复函

新国土资函发[20054200514

喀什地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对公路建设用砂、石、土是否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的请示》(喀什国土资发[2004252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办理采矿允许证,并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情况的,经省级人民当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除此之处,国务院没有对国家和地方基础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题目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文)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允许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确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公益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允许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规定酌情减免。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小我,均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允许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土资源部《关于诠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题目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文)中“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必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异地”: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之外”。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长江三峡工程和黄河小浪底工程请求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均未获得国家批准。我区“引额济克”及“引额济克”工程是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也依法办理了采矿允许证,缴纳了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只出台了征收采矿权价款的法规规定,尚未出台免缴采矿权价款的详细法规规定。

六、任何单位只要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允许证,并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自发接受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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