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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连续审批有关题目的复函
作者:新疆矿业网    资讯来源:新疆矿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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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连续审批有关题目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582200512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请说明在采矿允许证连续审批工作中有关程序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对越界采矿的处罚题目来函所涉及的核心是越界采矿的处罚及监督管理题目。对此,《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关照》(国办发[200185)规定:“对越界采矿的,要限日依法纠正并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拒一直止越界开采举动的,应依法吊销其采矿允许证。”2001年《关于增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关照》(国土资发[2001272)明确要求周全清理已发放的采矿允许证,在清理过程中依法查处越界采矿并要求现场监督,有用停止越界越层开采的违法举动(见附件)

二、关于连续登记与年检报告的关系题目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第七条的规定:“采矿允许证有用期满,必要继承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允许证有用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连续登记手续”。法规规定的需要条件是正当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法定手续。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越界采矿等违法举动,应依据法律规定及时查处。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负责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采矿举动不依法停止、处罚的,应依法追究责任,而不应在办理连续时予以处理。

三、关于连续应提交的资料题目采矿权连续登记程序和内容要求已在我部互联网网站上宣布,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连续申请时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采矿权连续申请登记书。()原采矿允许证正、副本。()采矿权人法定任务履行情况的证实材料。在实行中,上述()规定的证实材料中应包括采矿权人存在违法举动的处理情况,对多次越界不改正的,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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